同等级医院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推进网上买药、远程看病……《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7月1日起实施

都市快报讯 医保和每个人息息相关。
3月26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该《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医疗保障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昨天,浙江举行《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新闻发布会,就该条例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提高统筹层次、“升级”参保人员待遇、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新条例将会这样改变我们的就医看病。
以“设区的市” 提高统筹地区层次
《条例》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分别以设区的市为统筹地区实行基金统筹,逐步推进省级统筹。”
打个比方,一位建德的患者到上城区看病,以往可能会面临医保政策不同的情况,未能享受“同城同待遇”。今后,这一状况将得到改善。
同等级医院间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条例》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参保人员医疗检验、检查实行信息共享和检验结果互认,避免过度检验、检查。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有时候,到同等级的不同医院检查同一种病,需要重复做检查,比如,抽血、拍CT等。未来,将以立法做保障,改变这一状况。
网上买药、远程看病
看病的方式将更多元
《条例》对此给出明确规定——
“经批准开展互联网医药服务的实体定点医药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定点服务协议后,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网上医药服务,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推进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诊疗规范开展远程诊疗、在线复诊、处方线上流转等互联网医疗服务,推广电子凭证、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电子票据的应用。”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浙江已有222家互联网医院纳入医保定点,线上会诊、复诊医保结算人次已经达到12.3万人次,线上支付2740万元。
接下来,“互联网+医保”将拓展到所有统筹区,并把有条件实施互联网医疗服务并且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逐步纳入“互联网+医保”支付范围,逐步将适宜的互联网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面向所有参保人的商业健康保险
不设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条件
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建立面向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设置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前置条件,保费与个人疾病风险脱钩的商业健康保险,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之外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充性保障。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缴纳商业健康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现在商业健康保险非常热,这次《条例》也明确,商业补充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今年8月31日前,浙江将实现在市域范围商业补充保险“一站式”结算,到2022年底,将实现省域范围商业补充保险“一站式”结算。
外卖小哥、快递员等灵活就业人员
将缩短享受医保待遇的“等待期”
灵活就业人员在统筹地区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正常缴费的,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长三角区域内跨省看病
无需垫付医疗费
长三角地区的参保人员,在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不用垫付医疗费用,可以直接刷卡报销。比如,从去年8月份开始,到上海看病的,只要在网上“浙里办”医保专区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就可以到上海刷卡就医结算,不需要先垫付医疗费用再拿回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