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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检查检验不用做!浙江医疗机构间93项检验结果、180项检查资料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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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卫生健康领域数字化改革,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持续改善医疗服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以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为前提,简化就医环节、缩短等候时间,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减少群众就医负担。
 

  4家省级医院、杭州市、嘉兴市作为试点在2021年9月底前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其余省级医院、县市级医院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在10月底前实现区域互联互通互认,12月底前以设区市为单位完成与省平台的对接,最终实现省市县医疗机构间的互联互通互认。

互认机构

 医学检验项目被互认的医疗机构需通过国家、省级室间质评。

 

  全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独立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间对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医学检验项目委托符合要求的独立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的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纳入互认范畴);全省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间对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并对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独立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予以认可。

 

  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对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予以互认,不断加强同质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质量控制。

互认项目

医学检验结果相互认可的项目共93项。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相认可的项目共180项,涉及的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检查项目齐全、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具有时效性),患者基本信息和检查日期准确,报告和资料的文字符合医疗文件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病变相关数据准确。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可逐年增加。

互认规则

 在保证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诊治医生对提供30天内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包括提供按规定可以复制的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原则上予以认可,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接受互认。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采用信息化技术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包括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档案号等;对住院患者的检查检验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不予认可的检查检验结果,应向患者或家属充分告知,并将复查依据记录在病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 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项目;
  • 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 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的检查检验等;
  • 原检查、检验结果与目前病情明显不符的;
  • 认为原检查诊断结果有疑的;
  • 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
  • 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 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 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 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确需进行复查的情形。
 

  《实施意见》自2021年10月14日起施行。

(浙江发布)

2021年9月18日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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